为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,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利益,提升就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,特对我校毕业生违约做出如下规定:
一、每年就业方案确定前,毕业生申请解除就业协议的,按违约处理。
二、对毕业生违约要严格审批,下列情况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原因提出违约;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违约的,须报学校就业领导小组批准。
1.与来我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的;
2.参军或考取公务员的;
3.毕业生个人联系且签约单位属经济发达地区、大中城市或学校重点就业基地的。
三、办理违约的政策规定和要求
1.已签订就业协议,因个人原因需要办理违约手续的,毕业生原则上在其生源省区重新选择就业单位。特殊情况由各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、报学校就业中心研究批准。
2.毕业生只能申请违约一次。
3.违约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20日—5月30日。
四、办理违约的程序
1.毕业生需在就业网登录本人就业系统,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违约申请;
2.培养单位主管领导、就业中心网上分别审批。各培养单位审批时间为每周五上午,就业中心审批时间为每周五下午。特殊情况由各培养单位就业负责人报就业中心。
3.通过审批的毕业生每周一,持以下材料到就业中心办理违约手续,领取新的《就业协议书》:
①原签约单位出具的退函(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);
②新单位的接收函;
③原《就业协议书》(毕业生和原用人单位保留的两份协议书均须交回)。
五、已与用人单位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并明确注明 “考取公务员(研究生)本协议自动解除”的毕业生,如需解除协议,持原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就业中心更改就业方案;如未注明,严格按照违约程序办理,否则将按原就业方案派遣。
六、因用人单位虚假宣传等原因导致毕业生单方面提出违约的,就业中心在调查核实后将为此类毕业生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,以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。
七、本规定不适用于定向、委培和在职毕业生。
八、本规定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